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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2022-01-26 大立科技 596人关注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9年12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以下简称“前次回购”),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截至2020年11月18日,前次回购已实施完毕,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3,364,548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70,104,403.76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

2、公司拟在前次回购基础上,继续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4,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67%;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2,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3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3、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等原因终止本次回购而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本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以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从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现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以及《回购指引》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4,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67%;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2,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33%。

(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含),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4,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7%。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公司股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1,376,808

20.26%

125,376,808

20.9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77,861,127

79.74%

473,861,127

79.08%

三、股份总数

599,237,935

100.00%

599,237,935

100.00%

2、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含),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3%。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公司股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1,376,808

20.26%

123,376,808

20.5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77,861,127

79.74%

475,861,127

79.41%

三、股份总数

599,237,935

100.00%

599,237,935

100.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96,138.1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0,422.13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244,415.6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1.73%。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全部使用完毕,以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3.38%、约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3.84%、约占公司流动资产的4.09%,占比均较小。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规划,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含)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7%。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2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了控股股东庞惠民先生发来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对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庞惠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际实施进度。若本次回购的部分股份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按照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用途转让的,则尚未转让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届时,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决策以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时间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1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等原因终止本次回购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本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若出现前述一种或者多种情形,公司将及时采取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或提前结束回购计划等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回购股份事项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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